1、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单位及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2、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单位公布。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二、外币账户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 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二)期末调整或结算:1.货币性项目:(1)计算外币货币性项目外币余额; (2)用外币余额乘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计算记账本位币余额; (3)上述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2.非货币性项目:(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 币金额。(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 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