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旨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敌意收购的法律关系包括收购方及其权利和义务,目标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收购方的主要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要对收购的目的、收购要约内容及收购的股份递增过程等进行披露。目标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对股东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包括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敌意收购的客体是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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