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确定新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目标。
(2)判定被并购企业资产是否符合新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目标,如不符合,可做出销售处理。
(3)对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资产,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那些在使用过程中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有利可图的资产,才可选择使用。对于那些尽管目前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或是因为功能效率低、使用寿命短,或是因为科技进步已有更优良的替代品,亦或因为与被并购企业现有资产不相容的资产,则不应选择使用。
(4)对保留下来的资产应进行协调性分析。资产在投入一体化生产过程中,必须与其他相关资产协调,互相配合。根据这个原则,再对那些在上一步骤中保留下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设备进行取舍,对于不满足协调性要求的资产,做出售处理。
(5)汇集资产出售收入,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购置新的急需设备,保证被并购企业尽快投入生产,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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