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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法未将反收购条款所规定事项完全纳入特别决议事项之中。因此,在我国,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之外另行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各国公司法大多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在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之外,对特别决议事项另作规定。这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属性。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可以对特别决议事项进行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确认了公司章程对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规定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权限。因此,在我国公司章程中可以灵活设定绝对多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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