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质而言,要约收购也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但其与一般证券交易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1)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证券交易的购买方,即发出要约的收购者一般是一个有备而来的公司,而收到要约的目标公司股东,通常是处于分散状态下的中、小股东,事先他们对收购的来临一无所知、毫无防备。
(2)收购目的的特殊性。要约收购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转售公司的股票牟利,而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相对多数的股份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单纯出于投资的目的,从所负担的风险和成本而言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要约收购是组建企业集团或公司兼并的重要手段。
(3)价格优厚。为保证收购目的的完成,收购人通常提供的收购价格远远高于证券市场上该股份的正常交易价格。根据国外要约收购实践,要约收购的价格通常会超过该股份市价的20%以上。
(4)目标公司股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收购要约发出后,目标公司股东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拒绝要约的决定,而承诺期限通常比较短。虽然对价优厚,但继续持有股份也许会更有利,否则收购人不会愿意高价收购,不过选择继续持股,他们又担心收购人收购完成后掠夺公司,反而使他们在公司中的处境更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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