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对价方式的优点是,要约人不需支付大量现金,不会影响其现金流量;受要约人也不会失去所有者权益,只是成为扩大了的收购公司或另一家公司的股东。该方式的缺点在于股价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受要约人的风险,而且常涉及到新股的发行,因此各国对这种“证券交换要约”都会进行特别规范。但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时,不能对一部分股东采用现金对价方式,对另一部分股东采用股票对价方式,这将违反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因为现金的数额是确定的,而股票的价格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要约人利益,一般规定现金对价方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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