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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每一位董事的任期不同,从而实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公司法》并未要求所有董事的任期相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一位董事的任期不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中国香港地区,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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