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存在哪些争议?

发布日期:2023-09-07 10:00:00   来源 : baa    作者 :乐百管    浏览量 :26
乐百管 baa 发布日期:2023-09-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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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存在着零资产转让的问题。主要有四种情形:

  1. 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连同债务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 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注销,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乙以受让所得资产连同设立新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3. 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甲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4. 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对于这些情形,存在着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问题以及如何确定债务承担责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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