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产品责任

发布日期:2023-11-18 14:00:00   来源 : bal    作者 :乐小管    浏览量 :138
乐小管 bal 发布日期:2023-11-18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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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产品责任

  精神产品责任是鉴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分工及知识积累,人的知识的来源绝大部分来自间接经验和知识,而非直接的个人经验和摸索。因此,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书本知识的依赖越来越强,而由于书本在编撰、制作、印刷过程中出现的科学性的错误导致的损害事件亦随之增多,纠纷的解决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更多的主要的是应依靠法律这种社会调整器。精神产品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其现实的社会基础以及法理基础,而且也是社会的需 要。

精神产品责任的重要性

  就社会现实来看,精神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育儿指南、养生建议等书籍中具有知识性的错误或缺乏科学性,使用者根据其介绍和说明使用而致损害人身健康;医药书籍中对于某些药物的特性及适用范围未能标出或标示错误,结果医生或患者信赖该书籍并根据其说明而使用,结果使用该药而致患者病情加重、耳聋、失明、伤残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食谱或烹饪书籍中,把不能在一起进行炒、炸、煎、煮的食物原料错误的作为一个配方,使用者根据该书的说明和配方做菜,结果产生了有毒有害的反应而致人损害;指导教学实验的书籍中把不能进行混合的两种或多种化学物品错误的规定在某种实验中,教师根据其说明在向学生做实验和演示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而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介绍如何区分和采摘可食用的蘑菇的书籍中,将有毒的蘑菇错误的当作可食用的蘑菇标出,该书的读者或使用者根据其对于可食用的蘑菇的形状、颜色等特征进行采摘并食用,结果导致食物中毒;在地质水文资料中,例如对于海中并处于航线中大的暗礁未能标出或错标、漏标等,结果致使船只触礁毁损;飞行地图没有标出、漏标、错标航线中山峰或其他障碍,飞机根据此地图飞行结果撞毁。凡此种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屡屡发生并产生众多的争议和纠纷,然而由于缺乏相应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常使法官对这类纠纷的解决进退两难,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责令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又显失公正。据此我们认为,建立精神产品责任制度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法律归根结底乃是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因而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精神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例及由此引起的纠纷为我们考虑和建立精神产品责任制度提供了足够的必要理由和现实基础。

精神产品责任的范围

  范围确定的现实困难

  精神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是通过书本中文字、图片或其组合作为载体所表达出的思想、见解和知识等。由于精神产品涉及到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因此在追究精神产品责任时不能不权衡和考虑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对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

  范围确定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是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必要手段; 产品责任它是增进知识并发现真理的基本过程;它为社团所有成员对决策的参与提供了必备条件,这对政治决定而言尤为重要。”经验教导我们,人类历史的发展及政治文明和科技进步,探求真理皆有赖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如此重要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法律应尽其所能为公民拥有并实际享受这一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精神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应限于一合理的领域内,否则如果过分的要求书的作者或出版商对其所有的公开出版的书籍中的内容因缺乏科学性或存在偶然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害都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将无人敢于自由的发表见解、学术观点、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进行政治批评,言论自由将不复存在,不同的言论将不能在思想市场上自由的交锋,正确的思想难于得到传播,荒谬的言论和思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揭露和纠正,民主政治的基础将丧失。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来都是有限而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的实施本身就具有风险成本。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以及理性的眼光看,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牺牲层次较低的权利或较小的利益而保护更高的权利或更大的利益。然而我们面临的难题是笼统的言论自由权与人身和财产权,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哪一个级别更高,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有很多的类型和层次,而人身与财产权也复杂多样,不能一概而论。

  事实上也许从总体上而言,言论自由的价值要高于名誉权,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则未必一定如此。在此我们无意去攻击其观点的偏颇,而是想说明不能笼统的宣称某种权利更高而可以任意的损害另一种法定的级别较低的权利,在具体的事例中常常发现有时言论自由对于名誉权的损害不仅是可以避免的,而且是对于其行使言论自由不是必须的。当其发表不负责任和草率的言论并且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作出正确判断或结论的时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布莱克斯通在1765年的《英国法评注》中所言,“每一个自由人都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利,在公共场合尽情发挥他的观点;禁止它也就摧毁了新闻自由;但如果他发表了错误、有害或非法的言论,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由其自身轻率所带来的后果。个人意志仍然自由,只是自由意志的滥用将受制于法律的惩罚。”

  法官确实应当忠于法律并基于法律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判断必须建立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法官虽然不能对于事实中的技术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除非这种言论自由的行使具有极大的价值且必须要以牺牲其他的合法权益为必要的代价,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免除对事实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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