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帮助受赠人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目的性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目的性赠与毕竟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所获赠的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
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其所赠与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这一“特定用途”既是对赠与财产用途的要求,也是对受赠人义务的要求,受赠人不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参照附义务赠与的条文执行,即赠与人对于已达目的之多余赠与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此规定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实践中,该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要件:
(1)在订立赠与合同中含有明确的目的性约定;
(2)目的已实现;
(3)先行给付之赠与财产在目的实现后尚有剩余。
(一)目的实现后剩余赠与财产的处理
既然赠与人赠与财产是为了特定目的,因此可以把用于特定目的视为赠与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用于特定目的的部分,可以认为赠与已生效,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实现目的后的剩余部分,可认为不符合赠与生效条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
(二)受赠人未将受赠财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处理
受赠人不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受赠财产的,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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