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不得没收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仅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包括犯罪人的债权等在内全部个人所有的财产。
(1)首先,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对那些没有触犯刑律而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把它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加以区别。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万B罪分子以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本不属于他所有。因此,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使受损失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可见,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是性质不同的。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违禁品。所谓没收违禁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犯罪分子非法持有法律禁止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淫秽物品等予以没收;二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犯罪分子犯罪时所使用的财物,如伪造货币的工具、杀人凶器等予以没收。
(3)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1)选科式,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其一。
例如,第267条规定,犯抢夺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并科式。
1.必须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必须同时附加没收财产。例如,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例如,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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