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性权力(Non coercive power)
非强制性权力是指通过说明、引导而使之服从的那种权力。[1]它的核心是一种“影响力”,没有影响力也就没有了这种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相比,非强制性权力更容易被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能有效地实现公共管理目的。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力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公共权力客体,而是在一定的价值合理性范围之内,通过强制力保障社会规范的效力,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那些非合作者的约束上。在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权力的这种强制性常常是以一定的制度、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最大限度地防止其滥用与暗箱操作。至于非强制性公共权力,在公共管理中,则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其形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如制定公共规范,树立学习榜样,倡导某种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进行仲裁和调解,间接干预市场等。非强制性权力应当是公共权力主体在公共管理中使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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