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
逆权侵占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因为土地拥有权兴讼时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现“逆权侵占”。这个兴讼时效一般是12年,而这个时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变。如果兴讼时效是无限制的,那么任何土地拥有人都无法安心,因为任何土地可能在数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拥有者,他们的后人都可以兴讼,现有的土地拥有人便要面对无穷无尽的法律风险,这样危害到私有产权的稳定性。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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