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发布日期:2023-11-21 11:30:00   来源 : bal    作者 :乐小管    浏览量 :606
乐小管 bal 发布日期:2023-11-21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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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宪法救济的重要原则之一,指在发生纠纷而诉求于法规范进行救济时,基于法的规范体系,必须先诉求于普通法律,只有在普通法律无法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救济的情形下,才能诉求于宪法进行救济。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点,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位阶的最高性、立法行为的公定力、宪法纠纷与法律纠纷的区别以及该原则与“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相通的方法论等方面。[1]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价值[2]

  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找到其存在的理由。大哲学家黑格尔的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向人们展示了这一层意思。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作为宪法救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并非无中生有。

  首先,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位,宪法之下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是宪法价值的体现和表达。在法的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不得违反宪法,否则无效。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正合乎了这一规范逻辑,并且该原则的运用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统一。部门法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其效力都低于宪法。而在当事人穷尽法律救济仍然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权利时,便可诉求于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此时,宪法便展现了其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所称的“垂直整合机制功能”。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的公私法的合“宪”性控制、人权规定的第三人效力、人权保障的法律解释等都是以“宪法”的价值规范来整合公私法的价值、理念冲突。经由三种不同的机制,使“宪法”代表的价值秩序向下浸润于整套法规范体系,而间接地消化公私法之间的矛盾。此一过程绝对不是单向的由上而下,“宪法”的整合必然会吸收下位阶法令反映的社会事实,因此所谓整合,也不是单纯规范之间的整合,实际上必然经过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诠释循环。故“宪法”整合机制的适当运作,即可形成以“宪法”为轴心,而使公私法域不断输入新社会事实于“宪法”,而又渐渐统一于“宪法”价值秩序的动态法规范体系。

  其次,有利于部门法功能之发挥。穷尽法律救济原则虽然逻辑的最终定位为宪法,但是此前的穷尽过程可以充分发挥部门法的功能。在法的规范体系中,虽然宪法是最高法,但是由于宪法不可能介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此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纠纷的调节一般由部门法来担任,宪法通过法律来展现其价值。只有在部门法“无能为力”之时,宪法才“挺身而出”。这是法律规范秩序的内在逻辑。如果宪法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直接介入,则不仅不利于发挥宪法的作用,且反而削弱了部门法本该发挥的功能,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而穷尽法律救济原则要求法律纠纷发生以后应首先寻求普通法律救济,而不能直接诉求宪法救济。这样在寻求普通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普通法律便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纠纷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整,从而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能和作用。虽然宪法是根本法,如果对于所有法律纠纷的裁判不需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而直接诉求于宪法,则部门法将被搁置而处于虚置状态,进而违背了法治的规范架构,造成救济资源的极大浪费。

  再次,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在法治的国家里,宪法在法律秩序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在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逻辑中,先穷尽普通法律,在普通法律“无能为力”之时,宪法便可介入,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无疑体现了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性,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如果所有法律纠纷均可直接诉求于宪法,由于宪法的自身能力所限,其无法胜任直接调节所有社会领域的重任,而这种直接诉求所带来的宪法的“无能为力”反而会极大削弱宪法的至上权威。因此,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运用与宪法至上权威的树立这两者的内在逻辑是相一致的。

  以上所述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主要价值可如下图所表示(见下图):

Image: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图.png

  1.在穷尽过程(E)之L端,有利于各部门法功能之发挥。

  2.在穷尽过程(E)之C端,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

  3.L—E—C整个穷尽过程,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参考文献

  1. 胡锦光,王书成.论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之存在逻辑(A).中州学刊.2008,1:106
  2. 胡锦光,王书成.穷尽法律救济之规范分析(A).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2):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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