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纠纷就是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相关期货交易主体因期货交易合同责任、风险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以及保证合约履行责任的承担产生的纠纷。
从当事人的请求主张地位层面进行分析,客户作原告或申请人、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调解仲裁的纠纷占绝对比例。并且,其中自然人客户明显多于机构客户。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基于期货经纪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或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因实物交割产生的纠纷较少。除此之外,我国期货交易纠纷还呈现出如下特点:
期货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行业。期货交易的典型特点就是“以小搏大”,即只需要交纳5%-10%的保证金就可以控制、操作100%的虚拟资金,实际上等于把交易风险和投资收益同比例放大了10-20倍。而且与证券交易不同的是,期货交易可以双向操作,既可以先买人,也可以先卖出(证券市场只能先买人后卖出),使得投机机会更多,风险和收益同时增大。证券行业一般不会出现“血本无归”,但期货行业却很可能本金全无,甚至还要被期货公司追索(即客户账面权益出现负数,造成“穿仓”)。这要求裁判者对期货交易纠纷的处理在时机和时间的把握上比其他纠纷更加高。而这些期货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期货纠纷案件具有发生频率高、时机性强、标的金额大等显性特点。
期货纠纷虽然也属民商事纠纷,具有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特征,但是期货纠纷和期货市场固有的特性使其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期货纠纷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期货交易程序、规则甚至一些业务术语、定义的内涵外延都有其特殊含义,业外人士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加上网络技术的兴起,许多交易通过网上进行,网上交易虽然便捷了当事人,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繁荣,但也使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除了业内的明文规定外,期货还有自己内在的、不明确的行业规则和约定俗成的惯例,加大了期货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严格遵循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是在处理期货纠纷案件时必须要把握的。有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使得纠纷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
在司法诉讼实践中,期货公司始终处于劣势,“客户赔钱、期货公司埋单”现象司空见惯。如果不能打破这一诉讼怪圈,期货行业的中间链条将会被扯断,期货公司的基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股东们将会退出,期货市场体系就可能崩溃,“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将成为一句空话。
目前,在我国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纠纷后,通常采用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较少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期货交易纠纷,不仅增加了法院司法审判的压力,加大了法院的受案数量,使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承受重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和司法审判的“游戏规则”,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解决的期货纠纷判决往往呈现出明显的“一边倒”特点。即无论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和违规,绝大多数都是判决期货公司败诉,期货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国期货业界的重视与反思。因此,改变传统单一的、“外行审判内行”的纠纷诉讼处理方式,引进“内行评判内行”、“专家断案”、重视当事人意志自由的期货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当前解决我国期货纠纷的有益思路,这也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美国,期货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既有诉讼也有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其中,调解和仲裁被视为两种最主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解决方式也称为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以下简称ADR),它是指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美国是ADR的起源国,也是ADR最为发达的国家。ADR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调解、仲裁、谈判及法院附设ADR等形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
1.意思自治性
ADR的主导思想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提倡协商与双赢,并兼顾公平与效率。因而,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自由的程度会因不同的ADR有所区别)是ADR的首要特征。
2.灵活性
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序,这种灵活性甚至还可以延伸至纠纷解决的结果上,使当事人不局限于法定的程序规定,并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3.利益性
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解决纠纷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是当事人的最终利害所在。权利是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也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
4.经济性
相较诉讼的高成本而言,ADR的成本相对较低。这里所说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运用ADR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纠纷过程中派生出来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商业机会的丧失等。在ADR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使这些成本得以降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5.非对抗性
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一般处于对立状态,诉讼结果往往只有胜诉与败诉之分,因而诉讼呈现出强烈的对抗性的特征。而ADR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口标是最大限度地达到双赢,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不强,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易于双方当事人接受最后的处理结果。
6.保密性
诉讼主要注重社会效益,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而ADR注重维护私人利益,通常是非公开的,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参与的积极性。保密性是ADR这种处理方式的重要特点。
尽管诉讼和ADR均有其优势与不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纷方式,但ADR本身的特点较为符合期货行业纠纷解决密闭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的要求,能够较好地尊重投资者的选择,使投资者在整个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和社会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凸显,ADR以其对诉讼和判决的替代性、程序上的自由吐和灵活性以及纠纷解决的双赢性为基本定位,在当代美国社会生活的期货交易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美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美国期货协会的仲裁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就是美国期货行业内部重要的期货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它们具有完善的机构组织,一批专业并且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或调解员,一套公正且严谨的仲裁或调解程序,一套低廉并合理的收费体系。可以说美国的期货行业内部的期货交易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应属先进行列。因而,受篇幅所限,在下文进行的期货交易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境外经验分析中,主要以美国为例展开,同时也包含境外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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