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引发财产保全程序的一种形式。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法院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发生之后。
3.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前者的前提比后者的前提更紧急。
4.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的时候,申请人才提供担保。
5.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
6.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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