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机构是专门为解决海事方面争议而设立的组织。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被国际上普遍承认并采用。
目前,各主要航运国家都有常设仲裁机构,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等。这些海事仲裁机构几乎都有自己单独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并备有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用,不仅受理本国的各种海事海商争议案件,也受理大量的涉外仲裁案件。我国海事仲裁机构是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现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专门受理海事争议案件的惟一仲裁机构,它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原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
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是自1995年10年1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仲裁员经办海事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设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现有中外籍仲裁员111人,都是航运、外贸、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大连、广州设有办事处,可以咨询、立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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