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视野 科经笔记(三十四)之增值税立法新变化——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6-07-09 18:09:04   来源 : 浙江敬业审计集团    作者 :敬业所办公室    浏览量 :9
敬业所办公室 浙江敬业审计集团 发布日期:2026-07-09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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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我所基于官方征求意见稿,推出《敬业视野·科经笔记》系列解读之《新<增值税法>——第三期》,助力企业前瞻布局,把握政策先机。



新《增值税法》在注重实质,提高税收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变化:

视同销售政策变化

(1)名称由“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更加科学。

(2)范围变窄,由原来8条缩减到3条,并删除了兜底条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3)无偿提供服务从视同销售中移除,比如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母子公司无偿使用房产等这些情况就无需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变化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主要变化:

(1)新增被征收、征用受到的补偿款,这点比较好理解,不再赘述。

(2)范围变窄,比较明显的一点是取消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其不在属于不征税范围,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形:有偿提供服务和无偿提供服务

以上内容来自浙江敬业审计集团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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