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特斯拉公司是“”“特斯拉”“TESLA”等商标的权利人,同时也是“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特斯拉二手车公司,在长沙开设销售特斯拉二手车的门店,并在门店门头、门口宣传海报、内部装饰墙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TESLA USED CAR”等。
被告门头及门店内部
2022年8月1日,特斯拉公司以特斯拉二手车为被告,诉至长沙天心区法院,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与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称:
1.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一次销售后已经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在二手车业务上使用。
2.被告系专门经营“特斯拉”品牌二手车的公司,在经营场所招牌、装潢等对外宣传场合中使用涉案标识系对提供服务所必要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3.被告企业使用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
4.即使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不构成类似。
5.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未切断其与原告的关系,也不会对相关公众对所销售的二手车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6.被告不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主张商标权与著作权侵权构成竞合,不宜重复评价,且原告作品没有独创性。
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被诉行为与原告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商品服务;
3.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不同法益,原告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并不构成竞合,均可予以评价,被告行为系对原告作品著作权中复制权与署名权的侵权;
4.被告突出使用涉案标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商业惯例,不构成合理使用;
5.被告将“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的宣传,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4月,天心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30万元等,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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