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 设立申请: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 正式申请和审批: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⑤其他资料。
(3) 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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