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中央银行的历史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3-08-23 16:00:00   来源 : baa    作者 :乐百管    浏览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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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中央银行(BCB)是根据1964年12月31日第4595号法律成立的一个自治的联邦机构,属于国家金融体系(SFN)的一部分。在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西的货币当局是货币和信贷总局(SUMOC),巴西银行(BB)和国库。SUMOC成立于1945年,其目标是行使货币控制并为建立中央银行奠定基础,它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要求比例、折扣率(与发展基金相关)和流动性财务援助(即折扣作为货币政策的经典工具),以及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同时,它监督商业银行的运营,管理汇率政策并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

巴西银行执行政府银行的职能,控制对外贸易业务,代表公共部门企业和国库执行SUMOC和农业、工业和商业信贷银行的规定,接受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自愿存款。

国库是货币发行机构,但发行过程是一个涉及多个政府机构的复杂过程。

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制度进程并没有完成。中央银行成为货币发行银行,但根据巴西银行的需求行事。它也是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唯一的金融机构存款持有人,因为机构将其自愿准备金存放在巴西银行。此外,中央银行是政府的财务代理,负责管理联邦公共债务,但不是国库的出纳员,因为这是巴西银行的职责。

1985年,政府决定进行财务重组,分解中央银行、巴西银行和国库的账户和职能。在1986财政预算中,不仅包括国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还包括所有属于货币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性账户。1986年,"临时账户运动"被取消,从那时起,中央银行向巴西银行支付资金的支出在每个机构的预算中得到明确的标识,消除了妨碍中央银行管理的自动转账。

在持续到1988年的过程中,货币当局的职能逐渐从巴西银行转移到中央银行,而后者的非典型活动,如与经济激励和联邦公共债务管理有关的活动,则转移到国库。

1988年宪法规定了中央银行的事项,例如联邦政府有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力,由总统任命的人必须经参议院事先批准才能担任中央银行的主席和董事,并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国库发放贷款。1988年宪法还规定了制定一部《国家金融体系补充法》以替代第4595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巴西中央银行的结构和活动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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