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甲企业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减去收到的现金,再加上转让所得。假设甲企业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收到现金1000万元,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则甲企业取得乙企业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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