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乙企业以股权支付9000万元和现金支付1000万元收购甲企业资产。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乙企业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现金支付,即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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