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资产并购中股东权保护存在以下立法缺陷:
1、资产并购的概念界定不清。我国对于资产并购缺乏明确的界定,常常与产权转让、资产买卖、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导致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2、未明文规定股东对资产并购有法定投票权,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在资产并购中的决策权利划分不清。
3、股东有投票权和退股权的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质、量的衡量标准和评价因素。
4、股东的退股权规定得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异议股东的诉讼负担重,易挫伤其诉讼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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