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改制模式下,控股股东一般为原企业(或企业集团),绝对控股股份公司,将经营性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同时,遵循人随资产走、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取得债权人的同意)。部分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要遵循《剥离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真实、配比的原则。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可避免存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利于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留存的一般是非优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给集团的维持存续带来压力;容易导致诸如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最大的缺点是不能连续计算公司近三年的业绩,只能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再计算三年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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