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人股和国家股即非流通股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实施收购时,采用场外收购方式较为有利:
第一,这类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比较集中,收购方只要和几家甚至一家大股东谈判成功,就有可能获得控股权乃至绝对控股权。
第二,由于谈判对象少且法人股、国家股不能流通的缘故,协议转让价可以压得比较低,从而降低收购方的收购成本。
第三,由于是场外协商,比较容易保密,可避免过早暴露收购动向而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过分波动,有利于收购行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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