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西湖龙井茶官网DTC发售:茶农直供,政府溯源防伪到农户家
在我国反收购实践中,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产生程序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性规定已明确违法,从而完全失去其反收购的效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关于董事人选产生程序的限制性条款,因违反股东选择管理者这一基本股东权而应认定为无效。各国公司法大多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理论界也认为侵害股东提案权应使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不过,依2005年《公司法》,上市公司已不能采取这种明显规避法律的措施。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此,只要收购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即可向董事会提交增补董事的临时提案,而董事会必须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作者授权、网友推荐或互联网整理,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学习与参考之用。所有文本和图片版权归原创网站或作者本人所有,其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任何版权侵犯或转载不当之情况,请您通过400-62-96871或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进行相关处理与修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