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规定,收购要约的公布规定如下:
- 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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