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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法享有的,被推举为国家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的内涵
被选举权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
被选举权不仅需要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且还要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一定管理职权,具备必要的管理素质。所以,在宪法制度上,被选举权是比选举权受到更多的法定条件限制的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连接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之间的权利桥梁,也是公民参与公众事务权利的核心权利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区别[1]
从公民民主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的意义上讲,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都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但从政治参与的方式及政治参与的实现程度上讲,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选举权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是最基本、最普遍的民主参与;而被选举权是经民主推举当选一定职位并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权利,是更高层次的民主参与。因而,从理论上讲,享有被选举权的条件应该远远高于享有选举权的条件,被选举权的实现比选举权的实现要难得多。我们认为,应该从理论上和立法上严格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两个概念,分别设立不同的条件,以保证民主政治下的选举质量。
享有被选举权的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被选举权。
相关条目
- 选举权
参考文献
- ↑ 周叶中,韩大元.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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