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调解是指行政机关调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通过个别谈话,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方式。这是人民调解的基本方式之一。
个别调解具有简便易行,节约时间和人力的特点。一般比较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多采取这种调解方法。
个别调解是人民调解的基本方式之一。它与旧社会调解人的“说和”和以长辈或领导身份的“压和”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无原则的说教和压服;后者是以平等的地位,进行思想交流。在个别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要回忆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调解人员要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觉悟,使当事人用法律衡量自己的行为,自觉地服从法律,依法解决纠纷。由于个别调解是建立在同志式的、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这种调解一般能够很好地进行,当然,进行个别调解,调解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谈话艺术,为了使每次谈话都能取得最佳结果,通常按下列步骤对当事人进行谈话:
(1)先导部分。在这一部分中,调解人员可以同当事人谈一些不涉及纠纷而当事人又感兴趣的话题,通过交谈使当事人激烈斗争的矛盾心理冷静下来,为谈话创造思想条件。
(2)调解人员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心理接触部分。在这一阶段,谈话的题目,通常不涉及纠纷的焦点。例如,当事人的家庭生活、个人历史、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关系好坏的原因等。一般民间纠纷当事人不是本家就是近邻,在长期生活中,总有一段和睦相处的日子,通过当事人对过去友谊的回忆,可唤起当事人向往团结和睦的心情,为解决纠纷打好思想基础。
(3)谈话的主要部分。在这一阶段谈话的中心议题应集中在弄清纠纷的基本情况上。启发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回忆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对疑点要及时提醒当事人讲清。
(4)调解人员把这次谈话得到的情况,同原来已掌握的情况加以比较,去掉虚假和相互矛盾的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讲明他的过错,晓以利害,提出解决纠纷的主导意见,同当事人协商。为了保护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对当事人提出的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见,应大力支持。例如,调解人员根据法律和政策,提出某甲赔偿某乙养伤费1000元。某乙从长远计议,为了搞好团结,决定不要这1000元钱。这时,调解人员应支持这种为和解作出努力的行为并给以表扬。
(5)谈话的最后部分。每一次谈话,调解人员都要有重点地记录谈话内容。最后,将谈话笔录念给当事人听或送当事人阅读,证明笔录无误后,请当事人签名盖章。简单纠纷,这一部分可以省略。
以上所述,是对当事人谈话的一般方法。在实践中,往往一次谈话不能奏效,这样谈话方法就必须灵活掌握。另外,当事人通过谈话谈了自己对解决纠纷的意见,调解人员必须随时将当事人的合理建议转达给对方。总之谈话是多次的,直至解决纠纷为止。
调解人员同双方当事人谈话结束后,一般就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这样,调解人员就可以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促成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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