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3-11-21 01:30:00   来源 : bal    作者 :乐小管    浏览量 :219
乐小管 bal 发布日期:2023-11-21 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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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业经济法律关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农业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所决定的。是法律关系之一种。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农业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农村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可理解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受农业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在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是以农业经济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

  (2)农村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

  (3)农业经济济法律关系是农业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是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进行的管理组织生产经营分配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社会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是思想意识关系,并由社会的物质关系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并初步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因此,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呈现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种类,具体包括:(1)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农村民事法律关系;(2)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形成农村行政法律关系;(3)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形成农村经济法律关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所构成。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在构成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间,主体是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彳亍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没有主体的活动,也就不存在客体。同时,主体也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农村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客体,主体的存在以及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和义务也失去了目标,显然,客体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方面。

  内容是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它不仅是联结各主体间的桥梁,而且也是联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有了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与义务相互联结,也不能构成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所以,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农村法律关系的三个相互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农村法律关系;同样,变动一个或一个以上也不再是原来的农业经济法律关系。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通称为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设立,是指在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但它不能是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全部变化,否则就成为现存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消灭和新的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即产生、变更或终止,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有一定原因的。导致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依照它们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它们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风暴、洪水、干旱、地震、虫灾等自然现象和出生、死亡、战争、内乱、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等社会现象两类。

  2.行为。指为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意志行为。人们意志行为,即受人们意志支配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是最常见的经常性的法律事实。它可分为:

  (1)合法行为。它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法律行为,如依法订立合同等;②准法律行为,如要约拒绝、发生不可抗力通知、履行催告等;③事实行为,如先占、发现埋藏物等。

  (2)违法行为。违法,指的是人们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所作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表现:①“不当为而为”,即做出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偷伐林木等;②“当为而不为”,即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不依法纳税、不秉公执法等。为了同犯罪的概念相区别,人们又将违法分为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两种。所谓一般违法,指的是人们违反刑事法规以外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所谓严重违法,即犯罪,指的是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农业经济法律关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才能引起变动,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则称为事实构成。如粮食定购合同的产生包括国家下达定购计划任务指标和订立合同这两个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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