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董事资格条款的效力争议

发布日期:2023-09-07 17:00:00   来源 : baa    作者 :乐百管    浏览量 :152
乐百管 baa 发布日期:2023-09-07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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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对董事的消极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但未就董事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对此,依照2005年《公司法》所奉行的加强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应认为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对董事任职资格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这一反收购措施。问题就在于,如何具体确定限制董事资格条款是否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一般来说,只要关于董事资格的限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没有针对特定人作特定规定,也就是说在该限制下,还是具有相当多的合格者,即可认为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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