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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